❶ 关于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我看到后,感觉很难受,心痛,难以释怀,怎么办
同感!!!年轻的冤魂终于昭雪🌻。是正直人,都会有感同身受,憋屈啊。但是,活着的人,还是要看到主流一面,生活还是要过下去的。呼格勒图的父母都这样坚强了那么多年,为儿申冤,走了那么多曲折,他们都能坚强面对。我们也要坚强面对。坚持做好人。
❷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一、胥敬祥抢劫案
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
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❸ 冤假错案到哪个部门去申诉
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❹ 请问冤假错案怎么,翻案的
冤假错案没有年限的限制,只要能提供翻案的证据,法律都会开庭重新审理的。
一、人民法院对于平反纠正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当用判决改判,即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新判决。
二、改判应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释放证明书只是证明人民法院对冤案、假案、错案通过改判作了平反纠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以平反释放证明书代替改判的判决书。
三、改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种别上仍属刑事判决书,无须写“平反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再去分具体的种别,是没有必要的。至于改判的判决书的观点是否鲜明、正确,主要应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单从判决书的名称上是不足以体现出来的。
❺ 看图片回答!冤案!像第一个这种回答就给我G远点!好好回答的进!!!!
冤案不冤案先放一边。你动手打人首先就不对;警察为了凑指标强行按你手印,是警察滥用公权;拘留那么长时间,有处罚过重之嫌。你可以反诉,行政诉讼。
❻ 对于冤假错案是怎样处理
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怎样才能推翻冤假错案呢?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案件中存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等重大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如果经过审理确实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推翻了冤假错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❼ 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案当时人抓起来了吗
这个案件很复杂。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赵志红真兇现身,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相关办理呼格吉勒图冤案的警方人员均已被处理。
❽ 呼格吉勒图冤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兇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兇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案件始末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案情回顾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被称为“四九女尸案”。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时值全国第二次严打,对处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政治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
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当年只有十六岁的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我上去摸二哥的胳膊,瘦,非常细的胳膊了,只剩下皮包骨头。身上还有非常深的绳子勒的痕迹。抬到验尸房时我看上面还有两个枪眼,太阳穴一个,后脑勺一个。”
据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的回忆,头一枪可能打着孩子躲了一下,没死,上来又补了一枪。
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真兇现身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当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赵志红被抓获后供述了27起案件。此人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记得较为清晰。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还是“隐案(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子)”。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
赵志红(资料图)
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
这一情况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0年前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呼格吉勒图冤案由此而来。而对这起冤案的调查认定和重审程序的启动却走上了漫漫之路。
❾ 冤假错案新规定有哪些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