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什么素材网站可以商用作品,不构成侵权的呢
原则上讲,但凡用别人的素材都构成侵权,只是可能有些网站申明提供的素材可以免费使用,但一定要看清楚所谓免费使用的范围,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个人学习和研究使用,如果你将素材作商业应用,可能不在免费之列,还有些作品注明可以任意使用,包括商业和个人,这种作品可以免费用在你商业使用中。所以,使用素材作品,需要了解素材来源和着作权人的使用条件,有些网站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你如果使用了,着作权人在追求使用网站侵权时,也可能把你作为联合被告的。即使是完全可以免费使用的,也需要注明素材来源和作者名称。除了免费素材,如果想商用某些素材作品,最稳妥的办法是征得着作权人许可,合理合法使用,也并不是每个素材作者都会让你有偿使用,只要沟通得当,也可以征得作者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许可你无偿使用。
㈡ 哪些网站上的图片使用不算侵权 我如何知道我使用的图片没有侵权
到一些声称正版的图片网站,使用其图片不会侵权。但是,使用这些图片是要花钱的。在公用图片网站,图片随便使用,只要注明图片是来自网络即可。你无法弄清楚,那张图片会侵权的。
㈢ 如何使用网络图片才不算侵权
使用网络图片不算侵权的方法有以下:
(1)如果使用人是出于营利目而使用网络图的,应当首先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孙轿滚;
(5)报帆耐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则余;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
㈣ 如何使用网络图片才不算侵权
1、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
2、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3、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一)、网络服猛谨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 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最高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 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枝颤基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洞笑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