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什麼素材網站可以商用作品,不構成侵權的呢
原則上講,但凡用別人的素材都構成侵權,只是可能有些網站申明提供的素材可以免費使用,但一定要看清楚所謂免費使用的范圍,多數情況下是可以個人學習和研究使用,如果你將素材作商業應用,可能不在免費之列,還有些作品註明可以任意使用,包括商業和個人,這種作品可以免費用在你商業使用中。所以,使用素材作品,需要了解素材來源和著作權人的使用條件,有些網站本身就是侵權作品,你如果使用了,著作權人在追求使用網站侵權時,也可能把你作為聯合被告的。即使是完全可以免費使用的,也需要註明素材來源和作者名稱。除了免費素材,如果想商用某些素材作品,最穩妥的辦法是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合理合法使用,也並不是每個素材作者都會讓你有償使用,只要溝通得當,也可以徵得作者同意在一定范圍內許可你無償使用。
㈡ 哪些網站上的圖片使用不算侵權 我如何知道我使用的圖片沒有侵權
到一些聲稱正版的圖片網站,使用其圖片不會侵權。但是,使用這些圖片是要花錢的。在公用圖片網站,圖片隨便使用,只要註明圖片是來自網路即可。你無法弄清楚,那張圖片會侵權的。
㈢ 如何使用網路圖片才不算侵權
使用網路圖片不算侵權的方法有以下:
(1)如果使用人是出於營利目而使用網路圖的,應當首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
(2)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4)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孫轎滾;
(5)報帆耐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則余;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等。
㈣ 如何使用網路圖片才不算侵權
1、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你的責任,你就要進行經濟賠償。
2、如果你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
3、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網路侵權主體的分類
(一)、網路服猛謹務提供者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網路空間中一種全新的主體,對網路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可或缺的職能,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會捲入網上的各種侵權糾紛中。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出現了將網路服務提供者訴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學生》雜志社訴263首都在線案,而且,此種類型的案件隨著中國網路服務業的發展還會出現,因此如何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問 題已經擺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應。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標准和范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而且直接影響新興的網路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繫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也關繫到無數網路用戶的利益。由此,人們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標准。
(二)、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
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類信息上網供公眾訪問的人,如為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公眾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的出版者,應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於出版者的版權責任。最高院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 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 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時候就不構成侵權。
(三)、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
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種類服務的網路服務枝顫基提供者,如網路基礎通訊服務者、洞笑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們的作用在於為信息的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礎的通訊服務等,以維持網路的正常運行,支持網上的信息傳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