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逮捕證包括哪些內容
逮捕證包括下列信息:被逮捕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身份信息;逮捕的原因;逮捕的時間和地點;批准逮捕的機關和執行逮捕的機關;逮捕後輪李羈押的場所;以及填發的時間和負責人的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羨歷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臘派遲人民檢察院。